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調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調字第1528號聲請人 劉祈賢 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