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50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2,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
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
第5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