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
1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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