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讓售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8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08號請求讓售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家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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