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原名 葛蕍慈 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兼上一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