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98號上訴人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鈴方 上訴人 邱世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巨逸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萬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