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32號原告 傅承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書豪 、 蔡桃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