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訴人 江水源 被上訴人 江麗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7,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