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37號原告靖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森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秉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皕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0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283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