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4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陳鴻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佩君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7日本院裁定表示不服提出異議而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