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 楊志明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務
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2條第2項及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係設籍在臺中市○○區○○路1段29巷12
號6樓之1、被告丁○○○藝術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
○鎮○○路○段○巷○○○號1樓,而本件承攬契約之契約履行地
係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號2樓之1,是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本院非屬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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