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41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向聲請人申
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壹拾伍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共累265540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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