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7年度基小字第7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零伍拾貳元及(一)其中之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利息。(二)其餘之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止每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