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九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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