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錫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錫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錫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確定判決法院應為最高法院,案號應為102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確定判決法院應為最高法院,案號應為103年度台上字第4097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
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6年7月14日受刑人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又⑵附表編號5至14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6頁反面、第75、76、81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二級毒品)│(運輸二級毒品)│(運輸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間某日│100年11月底之某│101年6月底之某日││││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第18585號、第24912號、102年度偵字│││字第5754號│第6648號│├─┬────┼────────┼─────────────────┤│最│法院│本院(編號1之部│本院(編號2至4之部分,業據本院、最││後││分,業據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事││高法院駁回上訴確│21至32頁、第73頁反面至第75頁、第79││實││定在案,見本院卷│至80頁)││審││第14至20頁、第73│││││頁)│││├────┼────────┼─────────────────┤││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806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24日│103年8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4097號││決││2534號│││├────┼────────┼─────────────────┤││確定日期│102年6月27日│103年11月20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初之某日│102年2月25日、│102年3月15日、││││102年2月26日│102年3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第12759號、第12760號、103年度偵字│││第18585號、第249│第4801號、第7656號、第13724號│││12號、102年度偵││││字第6648號││├─┬────┼────────┼─────────────────┤│最│法院│本院(編號2至4之│本院(編號5至12之部分,業據本院撤││後││部分,業據本院、│銷改判,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案,見本院卷第33至72頁、第76頁正反││實││確定在案,見本院│面)││審││卷第21至32頁、第│││││73頁反面至第75頁│││││、第79至80頁)│││├────┼────────┼─────────────────┤││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725號││││1393號│││├────┼────────┼─────────────────┤││判決日期│103年8月13日│105年8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決││4097號│││├────┼────────┼─────────────────┤││確定日期│103年11月20日│106年5月24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2月21日│102年3月7日│102年4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759號、第12760││機關年度案號│號、103年度偵字第4801號、第7656號、第13724號│├─┬────┼──────────────────────────┤│最│法院│本院(編號5至12之部分,業據本院撤銷改判,嗣經最高法││後││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33至72頁、第76頁正反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725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4日│└─┴────┴──────────────────────────┘┌──────┬────────┬────────┬────────┐│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9日│102年5月6日、102│102年6月3日││││年5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759號、第12760││機關年度案號│號、103年度偵字第4801號、第7656號、第13724號│├─┬────┼──────────────────────────┤│最│法院│本院(編號5至12之部分,業據本院撤銷改判,嗣經最高法││後││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33至72頁、第76頁正反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725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4日│└─┴────┴──────────────────────────┘┌──────┬────────┬────────┬────────┐│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二級毒品)│(轉讓二級毒品)│(轉讓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初│102年4月10日│102年3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759號、第12760││機關年度案號│號、103年度偵字第4801號、第7656號、第13724號│├─┬────┼─────────────────┬────────┤│最│法院│本院(編號13至14之部分,業據本院、│本院(編號15之部││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分,業據本院駁回││事││第33至72頁、第76頁正反面)│上訴確定在案,見││實│││本院卷第33至72頁││審│││、第76頁正反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72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725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105年8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