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7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丁○○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丁○○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丁○○住居於桃園縣○○鄉○○路○○○巷○○○弄○○號,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