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朴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被移送人 洪振哲

被移送人 周文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案號:民國112年12月13日嘉布警偵字第1120016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振哲、周文陽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扣案之臺北大巨蛋門票3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10日中午12時、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鎮○○里○○000號、臺北市○○區○○

  路00號前。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

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臺北大巨蛋門票3張。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手機蒐證畫面。

爰審酌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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