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朴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被移送人 洪振哲
被移送人 周文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案號:民國112年12月13日嘉布警偵字第1120016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振哲、周文陽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扣案之臺北大巨蛋門票3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10日中午12時、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鎮○○里○○000號、臺北市○○區○○
路00號前。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
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臺北大巨蛋門票3張。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手機蒐證畫面。
爰審酌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