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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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6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7、2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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