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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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6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7、2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