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 林正良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
張建鳴 律師複代理人 林莅薰 律師被告 陳淑正
莊漢鼎 李怡鴛 陳柏翰 鍾美雪 陳妏怜 莊家玉 莊奕麒 李宏昌 潘玉珍 林正彥 王毓隆 王宏陽 周鈺 和 李玫欣 周淑惠 賴枝材華 鄭煜 李玫娟 沈信郎 張志惠 沈信郎、 張志惠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 許翔寧 律師被告 張志誠
謝淑仁 林忠良 何雪如 黃振奎 連玲珠 黃祥展 趙尚彬 林谷霞 郭憓樺 郭琪萍 何俊宏 郭威志 蔡素真 吳冠學 (即被繼承人 吳金利 之繼承人) 吳佩芬 (即被繼承人 吳金利之 繼承人) 吳佩欣 (即被繼承人吳金利之繼承人) 趙見清 鄔小娟 趙玉貴 劉淑梅 陳筱如 尹志成 傅清男 張玟竣 張志美 李正昌 張志美、 李正昌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許翔寧律師被告 陳加坤
游泰崴 陳鈞洲 謝富淵 楊清煌 郭昭世 羅美香 吳若平 (原名 吳膳后 ) 吳麗金 許國禎 許敏惠 張建旺 葉美勵 張志寬 張志仁 張明君 林繁金 林 朱玉華 林畯奕 林繁金、 林朱玉華 、 林畯奕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許翔寧律師被告 陸巧苓
劉乾祐 王世賢 蔡汶蓁 曾慧芳 陳逸芬 李孟潔 李文慶 簡淑卿 簡淑清 陳怡帆 喻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105,89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