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乙○○
洪湘芸 即天泰企業社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災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76,66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