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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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42號

原告 蕭百玲

被告鄭○軒年籍及姓名詳卷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林○庭年籍及姓名詳卷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及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鄭○男年籍及姓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1月4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屏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有關訴訟代理人鄭○男,應應補正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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