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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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相對人 陳聰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移轉並催請清償欠款之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戶籍謄本、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派員查訪結果,據現住人稱,相對人已多年未見,不知去向,有該分局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北市警安分戶字第101324708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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