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07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欒立凱 即 欒興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欒立凱即欒興生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欒立凱即欒興生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欒立凱即欒興生戶籍謄本影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相對人欒立凱即欒興生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