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WONGHAOKCHVAN(黃福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WONGHAOKCHV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WONGHAOKCHVA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7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3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10
0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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