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劉銘務 被告 黃榮祥 (已歿)住桃園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榮祥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黃榮祥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8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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