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毒抗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毒抗字第189號抗告人即被告 許冠雄 上列抗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8年度毒聲字第115號),提起抗告。惟未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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