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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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胡金勝
楊美慧 被告 饒蘭康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易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饒蘭康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胡金勝、楊美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