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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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重利、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書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重│有八││彰│5│台│││最│0││彰9│││期月││化│8│中│上2││高│台6││化執7│││徒│至│地│偵0│高│5│2│法│上3││地3││利│刑││檢│1│分│訴6││院│6││檢3││││35│署││院│││││││├──┼──┼────┼─┼─────┼─┼───┼────┼─┼───┼────┼───┤│偽│有八│3│彰│5│台│││最│2││彰9││造│期月│上旬│化│8│中│上3││高│上5││化執2││文│徒│至│地│偵0│高│6│6│法│5│9│地8││書│刑││檢│1│分│更3││院│訴5││檢2││││3│署││院│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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