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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