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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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石孝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F0~T48┌──────────────────────────────────────────────────┐│股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股票│壹│肆佰陸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