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士能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保證人楊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45號函,命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因無債權人明示不同意,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債務人陳稱,其任職於享賞耐酸鹼桶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0,008元,租屋居住,每月租金7,000元,扣除租金補助3,000元,並與長子甲○○平均分擔,每人每月負擔2,000元。另有配偶劉○伶及未成年子女楊○蓉須其扶養,其配偶因有躁鬱症無法工作,每月領有殘障補助3,50
0元,另楊○蓉現就讀屏東縣私立民生家商,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郵局存摺內頁明細及在學證明書為證,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確有租屋之必要,且房屋租金由債務人與已有工作收入之長子甲○○平均分擔,尚屬合理,債務人之配偶劉○伶因罹患躁鬱症,現無工作,亦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扣除劉○伶每月領取之補助3,50
0元,由債務人及其甲○○平均分擔,每人每月3,974元。另楊○蓉尚未成年且在就學中,亦有受扶養之必要,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8,870元(11448+2000+3974+11448),債務人就此主張每月僅為19,000元,已低於上開之標準,自可採信。且債務人於楊○蓉大學畢業後,旋將楊○蓉之扶養費6,000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另債務人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徵得任職於巴菲樂烤肉店之子楊孟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約26,400元),復無不良之金融信用,有員工薪資證明書、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及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60期、每期(月)1,008元,第61-72期7,808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6.73%││5.債務總金額:921,221元││6.清償總金額:154,176元││7.保證人楊孟住屏東市○○街0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60期│第61-72期│總清償總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70,848│40.26%│406│3,144│62,088│││股份有限公司││││││├──┼────────┼─────┼─────┼────┼─────┼─────┤│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55,008│27.68%│279│2,161│42,672│││股份有限公司││││││├──┼────────┼─────┼─────┼────┼─────┼─────┤│3│萬榮行銷顧問股份│295,365│32.06%│323│2,503│49,416│││有限公司││││││├──┼────────┼─────┼─────┼────┼─────┼─────┤││總計│921,221│100%│1,008│7,808│15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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