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 黃琍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据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6,115元,應徵第二審裁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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