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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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偉哲選任辯護人劉敏卿律師被告蕭耀涏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劉仁閔 律師被告 陳振昌 選任辯護人陳峰富律師
劉仁閔律師 邱俊傑 律師被告 楊惠 選任辯護人 劉俊霙 律師被告 陳相宇 選任辯護人 鄭渼蓁 律師被告 劉進財 選任辯護人 翁雅欣 律師
王俊傑 律師被告 郭琳義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 律師
林宜家 律師被告 李育馨 選任辯護人 蔡亞哲 律師
江東原 律師被告 張德光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被告 陳德宗 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 律師
陳柏均 律師被告 施養浩 選任辯護人 蔡逸蓉 律師
陳慶尚 律師 張又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