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何登欽
何登淵 被告 洪滄濃
洪滄池 洪碧雲 洪淑女 洪美蓮 洪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何杏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洪滄濃、洪滄池、洪碧雲、洪淑女、洪美蓮、洪鈺婷為被告 洪何杏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何杏在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被告洪滄濃、洪滄池、洪碧雲、洪淑女、洪美蓮、洪鈺婷為被告洪何杏之繼承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稽,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