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棟樺選任辯護人白宗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棟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0二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棟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逃亡誘因倍增,被告涉犯上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復參以被告一時情緒激動,持刀揮砍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死亡,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衡以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7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