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七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玄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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