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耀彬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民國104年7月1日增訂公布,同年月3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立法理由並敘明其聲請之期間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是自104年7月3日起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前開法條所定期間內為之,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107年1月2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並於同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該確定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7年8月7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07年9月13日始為聲請,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高金枝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