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維勝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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