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陳英玉 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被上訴人 林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篇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同法第36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對於原審諭知免訴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免訴判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而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提起上訴。茲刑事訴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在案。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上訴案件,自應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