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上訴人 詹上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767、257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詹上弘因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各1罪(均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李釱任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