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70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債務人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本院民國97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