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再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呂明坤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