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施敏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育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