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9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配偶乙○○○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經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市高等法院成立民事離婚判決確定,經我國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而該離婚判決並未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法聲請認可該離婚判決云云。
二、按關於外國法院判決效力,屬戶政機關職權審查事項,此與戶政機關就我國法院判決僅負形式上之審查義務,不須為實上之審查者不同(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四六一號判決參照);次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即修正後第四之一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見司法院82年10月29日(82)秘台廳民一字第17966號函、法務部85年11月11日(85)法律決字第28829號函)。
三、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通知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月二十日到庭陳述聲請意旨,惟聲請人均未依期到庭。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僅係聲請本院認可前開美國法院之離婚判決,足徵本件聲請人非以之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自無由本國法院宣示其執行之必要。再依上開說明可知,我國對外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再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判決,自可由主管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前述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民事離婚判決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相對人即聲請人配偶乙○○○,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辦妥離婚之戶籍登記,有台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東戶字第0九七000二四五九號函所附之乙○○○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附此序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