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73號
原告利昌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長久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款?或係基於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