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70號

原告 高崇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忠憲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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