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62號
原告 蕭傑仁
法定代理人 吳季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傑 、 黃世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弘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62號
原告 蕭傑仁
法定代理人 吳季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傑 、 黃世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