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62號

原告 蕭傑仁

法定代理人 吳季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傑黃世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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