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2年度壢簡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九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即 黃遠春
        己○○
        丁○○
        乙 ○
        甲○○
        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新城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