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2年度壢簡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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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九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即 黃遠春
己○○
丁○○
乙 ○
甲○○
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新城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