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三О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應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依上開規
定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與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匡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蔡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