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羅永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